挖掘机械铭牌在哪里,郴州市市容和环境管理条例?
郴州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0年10月30日郴州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2020年11月27日湖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 附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促进文明城市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城市建成区以及其他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第三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的原则。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市容环境卫生管理经费应当列入本级政府预算,并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按照授权的范围依法对本条例规定的市容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公安、财政、教育、自然资源和规划、水利、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等知识的宣传教育,做好公民自觉参与市容环境卫生整治的动员工作;广播、电视、报刊和网络媒体以及单位、社区的宣传栏等大众传播媒介应当进行市容环境卫生方面的宣传,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的意识。第六条 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市容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的义务,应当尊重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有权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或者举报、投诉。鼓励单位和个人参与市容环境卫生公益活动。第七条 侮辱、殴打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或者妨碍其正常工作,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八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管理和监督职责,不得滥用职权,损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对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或者投诉,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不履行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章 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第九条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实行责任区制度。责任区是指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所有、使用、管理的建(构)筑物、设施、场所及其一定范围内的区域。第十条 建(构)筑物、设施、场所等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是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公共广场、地下通道、人行道、人行天桥、城市绿化用地、公厕、垃圾转运站(点)等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境卫生等专业单位负责;(二)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由物业服务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区以及背街小巷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负责,公租房住宅区由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等所管理的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四)铁路、公路、机场、车站、码头、公交站点、停车场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五)酒店、饭店、宾馆、商场、超市、门店、农贸市场、展览展销场所(馆)、加油站等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六)文化、体育、娱乐、景区、公园及游园等公共场所,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公共设施,由经营或者管理单位负责;(八)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由管理单位负责;(九)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已明确使用人的待建工地由使用人负责,储备土地由储备部门负责。所有权人、使用人、管理人之间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责任区、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并予以书面告知。第十一条 责任区的市容环境卫生应当符合下列标准:(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点、乱搭建、乱堆放、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停放等行为;(二)保持环境卫生。无暴露垃圾、渣土、杂物,无异味,无污迹、污水、粪便和蚊蝇孳生地;(三)保持公共设施完好。不得损毁市政、环卫、园林、电力、照明、供气、供水、排水、通信、交通、治安等设施;(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责任人应当按照标准履行责任,劝阻、制止责任区内发生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报告并协助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查处。违反规定,责任人不履行责任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二条 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相关要求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违反规定,不履行门前公共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对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章 市容管理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市的城市容貌标准。第十四条 建(构)筑物和设施应当定期维护,保持完好、整洁、美观,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安全。建(构)筑物的内外排水设施应当接入地下管网,不得擅自将自来水龙头设置在街道和公共场地。油烟排放对建(构)筑物外立面或者公共场地造成污染的,应当及时清除,并逐步改造排油烟设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五条 临街建(构)筑物外立面装饰装修、搭建遮阳(雨)棚或者安装空调外机、防护网、窗栏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城市容貌标准。不得擅自在屋顶及其两侧搭建构筑物,不得在地面设置空调外机以及凌空排放空调冷凝水。临街建(构)筑物的门窗、阳台、平台、外走廊不得吊挂、晾晒、搁置有碍市容的物品。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六条 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应当办理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或者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破坏盲道等无障碍设施。对因敷设或者维护管线等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实行年度计划管理。电力、通信、供水、供气等单位应当每年定期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报计划。违反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的和第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七条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进行文化、商业、装修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通行畅通。不得污染或者损毁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文化、商业活动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时限进行,活动结束后及时清除临时设施。装修活动占用人行道的应当规范设置围挡,不得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违反第一款规定,污染地面、公共设施和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损毁地面、公共设施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损毁公共绿地的,责令改正,赔偿损失,可以处损毁价值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未及时清除临时设施或者在街道两侧和公共场地堆放物料、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十八条 挖掘城市道路不得影响市容、污染环境,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及时修复或者更换破损的围挡;(二)现场公示项目名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许可证号、施工工期、占用或者挖掘面积、现场监管人、联系电话等信息;(三)采取顶管施工技术作业的,施工前应当勘察地下管线情况,制定施工方案。施工过程中应当按照技术规范要求避开其他管线,确保施工安全;(四)施工时,不得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的行为;竣工前,应当由专业施工单位按照标准恢复原状,清理现场,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检查验收。紧急抢修抢险的,可以先行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同时告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并在二十四小时内补办审批手续。违反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未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围挡以及安全警示标志、安全防护设施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有直接在路面搅拌水泥等损毁城市道路行为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应当经相关部门现场勘察后按程序批准,并符合城市规划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道路、路缘石、井(沟)盖、雨箅、公交站台、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任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巡查,保持相关设施完好、整洁、安全,及时清洗、维修、更换或者拆除破损的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路缘石设置踏步、接坡。违反第一款规定,未经批准占用城市道路或者城市绿化用地设置变电箱、通信信号箱、道路标牌等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未维修或者更换破损设施且拒不改正的,可以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清理、拆除、恢复原状;拒不恢复原状的,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合理设置早市、夜市、摊点、本地瓜果临时销售区等场所。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区域、时段有序经营,保持场地整洁,不得妨碍交通、消防安全,不得占用、损毁公共设施。不得违反规定在城市道路及两侧、桥梁、地下通道、广场和其他公共场所从事摆摊设点、兜售物品、招工揽活等经营活动。临街经营场所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违反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一条 建筑工地、待建工地、储备土地应当设置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实体围墙以及公示牌,工程竣工后及时拆除围墙、恢复原状。实体围墙的设置不得擅自占用人行道,确需占用的,应当经相关部门审批。实体围墙的高度应当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外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整洁、美观。临街建筑工地因运输渣土、建筑材料等,损毁城市道路、绿地等公共设施的,工程完工后,应当及时恢复原状。拆迁工地的管理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违反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不按规定或者擅自占用人行道设置实体围墙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款规定,工程完工后未及时恢复原状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采取措施恢复原状,费用由违法者承担。第二十二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对非工地出入口路面进行硬化并及时维护,避免车辆出入夹带泥土、沙石、废渣等,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环境卫生等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专项规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门店招牌、电子显示屏、发光字、指示牌等户外广告设施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并确保安全,符合户外广告专项规划或者城市容貌标准。大型户外广告的设置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发布广告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户外广告设置者,应当负责日常维护保养,对图案、文字、灯光显示不全或者污浊、腐蚀、陈旧、破损等影响市容的,及时维修或者更换;存在安全隐患的,及时拆除。违反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合理设置信息发布栏并定期清理,方便公众发布信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张贴、涂写、刻画各类信息广告;不得在交通路口、公园广场、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散发宣传单、卡片等广告品。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在违法张贴、涂写、刻画、散发的信息广告和广告品中注明通信号码的,通信业务运营商应当根据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书面建议,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通信服务合同约定及时处理。第二十五条 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合理划定公共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应当在划定的停车泊位有序停放,不得占用消防救援通道,不得影响市容和公共通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地桩、地锁、升降杆等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不得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机动车、非机动车在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划定的公共停车泊位连续停放超过十五日,且无法找到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或者车辆所有人、使用人拒绝驶离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鼓励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停车场所对外开放。违反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不按规定停放,驾驶人在现场的,责令其立即驶离;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可以将车辆拖移至指定场所,并应当及时告知车辆所有人,对机动车驾驶人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处五十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障碍物阻挠、妨碍他人正常使用公共停车泊位或者在公共场地私划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每车位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六条 不得占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地进行车辆清洗、维修和装饰。车辆清洗场所内应当配置正常运行的污水、废液沉淀处理设施,不得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污水、废液直接向排水管网和路面排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四章 环境卫生管理第二十七条 生活垃圾、餐厨垃圾、建筑垃圾等的收集、运输和处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按照“谁产生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委托环境卫生专业单位清扫处理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交纳服务费。医疗废物、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等其他有毒有害废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单独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不得混入生活垃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违反第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二十八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安排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的建设,逐步推行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处理。单位和个人应当将生活垃圾按照垃圾分类要求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内或者收集场所。废旧家具等大件垃圾应当按规定投放。具体规定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 餐厨垃圾管理实行单独投放、统一收集运输、集中处置。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许可。餐饮经营单位和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产生的餐厨垃圾应当单独收集、密闭存放,及时转运。餐厨垃圾容器应当按照规定摆放,保持外观干净整洁,不得摆放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餐厨垃圾不得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不得倒入果皮箱、手推车、垃圾收集密闭箱、垃圾站等环境卫生设施,不得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违反第一款规定,未取得经营许可的企业从事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三万元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将餐厨垃圾容器摆放在城市道路或者公共场地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将餐厨垃圾交给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处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餐厨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条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置,按照城市生活垃圾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直接向排水管网、河道等场所排放粪便。从事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置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随意倾倒、抛撒或者排放粪便的,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 从事建筑垃圾运输、处置和综合利用的单位,应当向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核准后方可实施。处置建筑垃圾单位的车辆应当按照核准规定的路线、时间、地点运输和倾倒,采取密闭措施,避免泄露、遗撒。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二条 公共厕所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免费开放,设置明显、规范、统一的标志,按时冲刷、清掏,定期消毒,保持内外整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的公用厕所,在工作(营业)时间应当免费对外开放。第三十三条 公用垃圾站、居民小区或者单位内垃圾收集点应当由专人负责管理,规范设置标志牌,及时清运垃圾,定时除臭灭蝇,保持站(点)内外清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垃圾站(点)前通道,妨碍垃圾清运车辆的正常作业。违反规定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处罚规定执行。第三十四条 公共环境卫生设施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方案审查和竣工验收,应当通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参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环境卫生设施,不得擅自移动、侵占、拆除或者改变其使用性质。因建设需要拆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提出拆迁方案,报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违反规定,损坏各类环境卫生设施及其附属设施的,责令其恢复原状,可以并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五条 公民不得有下列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纸屑、烟头、槟榔渣、口香糖、塑料袋、包装物等废弃物;(二)乱倒油渍、污水;(三)乱扔动物尸体;(四)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五)驾驶或者乘坐机动车时,向车外抛撒物品;(六)其他影响公共环境卫生的行为。违反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除责令纠正其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或者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四项规定的,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违反第五项规定的,可以处一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第五章 附则第三十六条 本条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家庭宾馆怎么经营?
家庭宾馆该如何经营呢?
其实一般的家庭宾馆的操作模式有以下几种。
业主自己拥有一套或者是多套房子的话。装修后可以自营。
你可以请一些比较专业的人士学习一下经营的经验。
也可以把自己的房产委托与其他人经营。利润分成。
房主可以把自己的房产委托给物业管理公司由管理公司来经营收取一定的费用报价不包括发票钱如需要发票再总房费上加收8%的税点费提前预订房间必须交付押金。不提供留房,每套房间超过标准入住人数后加床加钱婴儿除外。一般家庭旅馆注意事项及入住流程。入住。客人需要提前打电话通知店家,大概入住时间,然后再约定的时间抵达房子,所在小区必须电话联系,确认后入住时需要准备全部房费和押金。如果房客事先支付了定金将会从房费中扣除电竞家庭旅馆不接受退房时交费,请谅解,填写入住单。店家向客房交代相关事宜。查验身份证等有效证件承租人核对房间内所有的配置及设施领取钥匙退房手续退房时间为中午12点。12点至18点算半天。超过18点算全天,现场清理物品和检查相关设施后返还押金退住,如果在入住期间需要延长住宿提前一天以上通知店家。进厕认后方可生效,否则只好让给已经预订的客人居住房客如果需要提前缩短租期提前两天以上通知店家经店家确认后方可生效没有提前确认或未经认可店家有权扣押定金作为补偿,如需签合同的客人,请按合同来执行。
由于各种原因自发形成的家庭旅馆存在问题比较多一点,主要表现在家庭旅馆普遍档次一般,特色也一般,服务不能规范。有特色的家庭旅馆数量少,如何打造高品位功能齐全,有一定规模的家庭旅馆品牌产品仍有得进一步的探索和实践。对家庭旅馆的管理协调。疏导,以及宣传推介仍有许多不足。发展有特色的家庭旅馆受资金及配套设施约制。
营造家庭的旅馆,氛围要看顾客是什么类型的?如果没有普通型消费能力低,卫生不讲究个人素质也比较低的业务人员及商人多的话可以根据房间的数量及居住时间的长短,考虑电脑房该网宪法空调房,卫生间。单。双。三人间。普通单人间或小间。卫生条件要好,床上用品整洁干净舒适,桌椅。燕岗。垃圾桶。电热水壶等。对于长期业务人员可以独立存放行李箱的空间。做好名字,标签喜欢膳食也可以顾客报餐。
开小旅馆申办条件,需要旅馆拥有客房总面积的30平以上。每一客房内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四平方米。房屋高度不低于2.6米。其中涉双层床位的平均占有面积不少于六平方米。
投资经营家庭旅馆产业的主要方法策略。
所谓家庭旅馆是指以家庭为经营主体的旅馆一般是利用自己的住宅改造为旅馆。成本低。价格低。规模小。
在西方国家。家庭旅馆的形式,酒店集团经营理念分为两种。一种叫b&b(Bed+Breakfast)挤床位早餐。由于家庭空出几间房屋,作为客房出租经营,另种叫。Guesthousd,是家庭经营的小型旅馆。其房间大部分用来出租,有聘用的外来人员经营的住宿接待设施也列入家庭旅馆。是不够严谨的,我们认为家庭旅馆必须是家庭自己经营成员住在设施室内。
假日旅游家庭形式是个主角。家庭形式的旅游队伍是假日旅游市场的主力军,这支旅游队伍的旅游消费能力大约为1000到1500元,另外,众所周知的原因,家庭形式出游一般只能是节假日。而商务旅客出游时间一般不受节假日限制。因此。我们可以说家庭旅游者是造成假日旅馆供求变化的主要因素。家庭旅馆的目标市场定位应该是经营型的家庭出游队伍,而非商务客人,另外由于我国出现假日客房供求矛盾显著的旅游区主要是自然风景旅游区这些旅游区往往地处广大农村之间。或者说那些旅游区以前本来是以农为主旅游开发一方面是一部分人先富了起来另一方面也是有一部分人面临就业力在这种情况下开办农家乐家庭旅馆是一种两全其美的方式。因此喂国际上家庭旅馆发展特点不同的是我国的家庭旅馆将首先从农家乐家庭旅馆开始。
建设风格。
家庭旅馆是以原有的住宅为基础进行改造为了提升家庭旅馆的模式。档次。家庭旅馆,采用公司加农户的经营方式由社区工会牵头注册成立了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制定了章程和家庭旅馆星体管理标准,又在星级家庭旅馆的基础上,日租房经营发展促,制定了文明诚信家庭旅馆的标准,对家庭旅馆从卫生安全价格及服务等方面进行规模实行统一管理。统一标准。统一标识。在内部硬件建设方面要求做好基础设施配套和精装修在外部环境建设方面先后投资200余万整治环境卫生硬化绿化和亮化。基本做到四季常青三季有花。营造良好的旅游环境。
一般而言,家庭旅馆由于可同柱是的与可分柱式两种根据我国家庭旅馆的目标市场以及家庭出游者的特点家庭旅馆建设一定要充分体现,当地特色和家庭气氛。
如果在北京开一个家庭旅馆的话。要办理公安部门的特行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其他的政府部门会找你办的。但是目前是控制家庭旅馆的办理大家具体可以去工商局问一问。
开办个体旅馆的。除了按照一般旅馆的开业条件外,还应符合以下要求。
房屋必须是产权明确的私房。利用公房经营的必须符合房管部门的规定,房屋设施必须符合安全条件,违章建筑不得开设。
经营用房屋,所在地未被列入规划发展范围。土地未被国家征用不苦味冻结的地区。
房屋的其他设施需符合旅馆住宿及基本要求,并做到旅客生活起居方面不影响周围居民的生活,避免发生矛盾。
要有工商局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税务部门的税务登记证。有卫生部门监督部门核发的卫生许可证证。如果旅馆营业场所咋还要有消防安全合格证营业员还要有健康证,卫生防疫部门经人员体检合格发给。
先开店的,所在地区或街道的工商所办理营业执照。
鬼带上你的身份证,户口本,户口本或居住证或临时居住证店面的租赁合同照片到当地工商局取个体设立登记表一般三天左右就可以拿到执照。
办理税务登记证。
因式个体户可以申请定额税也就是每月不管营业额多少,不管开了多少发票固定的交一定的税金。
个体工商注册的所有费用大概2000元左右。
流程。店的名称核准。营业执照,工商。税务登记证,税务所卫生证,许可食品卫生管理局。员工健康证,医院体检消防合格证区公安消防等。
具体开办旅馆的手续。
办证第一步。准备好身份证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合同等证件。到旅馆所属的工商所报审旅馆的名称正常情况下。一天就能拿到该向审批结果。一接下来就可以去辖区的消防。卫生和环保三个部门办理许可证。特别提醒。为了保证效率。这三个部门应该同时去跑,不要完成一个跑一个。
办证第二步:消防消防大队对旅馆的审批主要包括两方面。前期的建筑审核和装修完毕的验收,最初的十个工作日内经营者需要准备好旅馆的设置图纸。包括平面图,立面图和剖面图。配合消防大队完成建筑审核。然后。根据消防大队办事,窗口所提供的内装修审批表和办事指南。按照消防部门的建设意见书。选用装修使用的套管。窗帘。石膏板。地毯和木材等装饰材料。如果产品生产商能出示符合国家防火性能标准的合格证书。行材料就可以直接用于装修。反之就要把材料的样品送到消防产品质检站检验。一般来说,样品检测的总费用在4000至5000元之间需要半个月至一个月比如说PVC套管检测费要1800元,需要一个星期。窗帘地板和石膏板等样品的检测费用需要500。每种500。装修完毕后。消防部门会在七个工作日内到现场验收。主要针对消防通道的设置等并会对一切样品进行监督抽样。
办证第三步。治安。消防部门通过对防火措施的验收后。会给出消防意见书。这是公安局治安大队发放特种行业经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除此之外。旅馆门窗。出口等防盗设施都要按照要求跟进。服务员要进行两天左右的治安培训。在前期准备过程中一定要和当地派出所联系,派出所会要求业主的电脑和派出所联网。
办证第四步卫生许可审批。拿到工商部门的名称审核后就可到辖卫生局办理卫生许可证。卫生局办事窗口要对以下条件进行审查。有内部卫生管理制度和从业人员名单。内部人员必须经卫生知识培训和健康体检后。办好健康证。旅馆的总平面图和工艺流程设计平面图。卫生设施和场所检易测。准备齐全,以上的材料。就能通过初审领取申请书。然后卫生监督所会到现场审查审查合格后的3至5个工作日内审核签发卫生许可证。
办证第五步。环保审批。有了初步意见的选址。还要先到环保分局办理登记手续。环保部门根据登记的内容进行实地审核对周围的环境考察主要有两个方面生活污水是否进入。市政污水管道。空调装置的位置,以及中央空调所带来的噪声控制,如果开的旅馆涉及餐饮营业那么旅馆的位置就不允许在居民楼等敏感地区。在限定的距离范围内还必须在居民房最高层高以上安装油烟净化器,如履管内层设棋牌室等娱乐场所。环保部门就要考虑由此可产生的噪音比如说外来的车辆噪音场所内的喧哗等通过现场审核后环保部门会出示一个同意开设的文本。
经营者可以根据申领工商部门的营业许可证。但是在接下去的一个多月里环保部门还是会根据国家水污染大气污染和噪声污染的相关指标对经营中的旅馆继续考核,如果考核通过则发放排污许可证反之经营者会收到限改通知书。
办证第六步。领取工商营业,许可证消防卫生和环保三个部门的审批工作完成后就可以去领取工商营业许可证。
怎么区分挖机出厂年月?
1、简单直接的办法是看表,但如果是二手车的话,表很有可能被做过手脚。
2、看驾驶室靠大臂液压缸底部那有一块铭牌 那里记载着挖掘机的型号和出厂日期。
3、按一年两千的工作小时算,还有就是看琏板的磨损程度,看看琏板带楞带角的地方是不是都磨圆了,如果是那说明这台车的总工时不短了。
4、哪一年是英文字母代替的!比如说这个编号1J2C080001 1是01年J是11月2是第2周C是第2周的第三天,08是早上8点组装完毕0001是这批的第1台。挖掘机,又称挖掘机械(excavating machinery),又称挖土机,是用铲斗挖掘高于或低于承机面的物料,并装入运输车辆或卸至堆料场的土方机械。挖掘机挖掘的物料主要是土壤、煤、泥沙以及经过预松后的土壤和岩石。从近几年工程机械的发展来看,挖掘机的发展相对较快,挖掘机已经成为工程建设中最主要的工程机械之一。 挖掘机最重要的三个参数:操作重量(质量),发动机功率和铲斗斗容。
中医非物质文化遗产管理条例?
目 录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立法目的】 为了传承和弘扬太谷传统医药文化,保障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质量和特色,促进太谷传统医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山西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调整对象】 本条例适用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传承和发展。
本条例所称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名录的龟龄集、定坤丹、安宫牛黄丸等传统制作技艺。
第三条 【保护原则】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坚持政府主导、企业负责、社会参与、保护优先、合理利用的原则,保持其原真性、地域性、活态性和传承性。
第四条 【管理体制】 市、太谷区(以下简称“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负责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利用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 【联席会议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统筹协调解决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中的文化传承、产业发展、信息共享等重大问题。
第六条 【社会参与】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通过投资、捐赠等方式,参与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
第二章 传承与发展
第七条 【代表性传承人权利】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以下简称“代表性传承人”)有权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保护单位(以下简称“项目保护单位”)内选择和培养传承人。
第八条 【代表性传承人义务】 代表性传承人应当依法履行传承义务,常随学徒不得少于二人。
第九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权利】 项目保护单位依法合理利用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提供相关产品和服务,并有权推荐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
第十条 【项目保护单位的义务】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为代表性传承人开展传承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二)坚持使用优质药材,传承传统技艺,坚守传统工艺流程和核心技艺,保证项目的原真性;
(三)合理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标牌、项目保护单位标牌和生产性保护示范基地标识,不得擅自复制或者转让;
(四)妥善保管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实物资料,不得侵占或者转让;
(五)加强生产技艺培训,开展技术交流、技能竞赛和业务学习等活动;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一条 【本源保持】 保护和利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应当尊重历史真实性和本土文化内涵,保持原有文化生态和文化风貌,不得贬损、歪曲和篡改历史渊源,不得进行虚假或者误导性宣传。
第十二条 【禁止擅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称、标牌;
(二)擅自以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名义注册企业或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文化传播】 项目保护单位应当根据需要,设立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展示场所、传习场所和中医药文化宣传教育基地。
公共文化机构应当有计划地展示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开放。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宣传,普及传统医药知识。
鼓励有关部门将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纳入社区文化建设内容。
第十四条 【产业化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托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建设中医药特色医养结合示范基地,推动健康产业园区与产业联盟发展。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与特色旅游融合发展。
第十五条 【国际传播与贸易】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保护单位通过建设出口基地、海外中心、国际合作基地等方式,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用途】 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设立专项资金,用于下列事项:
(一)濒危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抢救;
(二)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料和实物的征集和收购;
(三)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研究;
(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传承人的补助。
第十七条 【应急利用】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相关产品纳入地方中药应急储备清单,发挥传统医药在突发事件卫生应急、重大传染病防治中的作用。
第十八条 【监督制度】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项目保护单位和代表性传承人义务履行、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知识产权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文化主管等部门应当支持、指导项目保护单位通过申请专利、注册商标、登记版权、制定标准等方式,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进行保护。
第二十条 【技术支持】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搭建非物质文化遗产数字化平台,促进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存和传播。
第二十一条 【与非遗相关的建筑物、构筑物保护】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相关的场所、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物的保护,设立保护标志,建立档案;属于文物和历史建筑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保护。
第二十二条 【文化发掘】 市、区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对涉及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统技艺、饮食文化、民风民俗、故事传说等文化遗产进行搜集、整理和研究。
第二十三条 【激励措施】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一)在中医药保护、传承、交流等方面成绩显著的;
(二)带徒授业成绩显著的;
(三)资助、捐助太谷传统医药事业贡献突出的;
(四)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援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山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擅自使用的法律责任】 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足以引人误认为是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或者与其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法律责任】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太谷传统医药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中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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