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债权人转让债务人拒绝偿还
2002年8月,一家私营企业总经理徐某向张某借了2万韩元用于生产经营需求,当时双方没有约定偿还期限。张某2002年11月敦促徐某贷款时,双方同意将徐某在鞋厂欠的2万韩元贷款转让给张某,以偿还向张某借的钱。2002年12月初,张某持鞋厂发行的借条徐某给鞋厂的债权转让的信张某与徐某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到鞋厂收取了2万韩元的贷款。鞋厂因资金困难,与张先生约定一个月后付款。同月中旬,徐某从鞋厂购买了一批货物,未能按时支付价格,鞋厂不同意向张某支付2万韩元。2003年5月,张某向法院起诉徐某支付2万韩元的贷款。
结果:债权人的转移是合法有效的。
法院审理说,徐某与张某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后,张某已将双方债权转让协议和徐某的信件出示给债务人鞋厂,鞋厂也同意一个月后付款,双方债权转让行为合法有效,张某无权要求徐某提供2万元贷款,必须向鞋厂请求贷款。因此,法院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律师主张:
本案的关键在于徐某和张某的债权转让行为是否合法有效。徐某转让的债券是否有缺陷。
《合同法》第80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权利的人必须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转让对债务人无效。本案张某持2002年12月初鞋厂颁发的债务证书与徐某的债券转让合同和与徐某的信函,催促鞋厂贷款2万韩元。债权人徐某应视为已就债权转让事项通知债务人。徐某张某的债权转让行为依法对鞋厂生效,鞋厂应向张某履行义务,向原债务人徐某履行义务。
鞋厂在2002年12月初接到徐某的债权转让通知后,于2002年1
2月中旬和徐某工作,徐某没有支付贷款。这笔债务是在鞋厂接到徐某的债权转让通知后,鞋厂对徐某的债权也接到徐某的债权转让通知后发生的。《合同法》第82条有“债务人接到债权转让通知后,债务人对转让人的抗辩可以向受让人主张”的规定,但其中“抗辩”是指对抗请求权或否认对方的权利主张,其重要功能是消灭或延期对方的请求权。但是抗辩的理由不是任意的,而是有限的。也就是说,债务人在收到转让通知之前享有的对原债权人的抗辩事由可以向新债权人主张,之后的抗辩事由不能向新债权人主张。因此,鞋厂无权就徐某欠鞋厂货款的原因主张向张某抗辩,因此徐某转让的债券没有瑕疵。张某只能向鞋厂主张权利,不能向徐某主张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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